元律 | 漫谈家族、差等和礼法之争——读瞿同祖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札记(下)
上篇谈到了中国古代社会中血缘差等到法律人格差等的转变,这无疑是一个由伦理秩序到法律秩序的过程。实际上,在传统中国还有一个统治秩序的作用,而这个统治秩序的蓝本可以追述到成书于春秋时期的《周礼》。
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《周礼》形成时期的中国历史。周朝的主要统治模式是分封,主要天子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弟统治王畿以外的国土。这是一个“家天下”的格局,各个王国对天子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不是其他,朝贡只是象征性的,关键是血缘关系的宣示和因此形成的效忠关系的维系。
在孔子看来,周朝的崩溃和“礼崩乐坏”的局面,主要是因为血缘差等基础上的效忠关系的崩溃,因此“治本”的方法是重建这种效忠关系,也就是严格这种血缘差等。孔子开出的药方就是《周礼》,其中强调了父对子的绝对统治,和子对父的绝对服从,并把这种血缘的自然差等演化为一种伦理上的准则。推广这种伦理准则,就形成了父子、兄弟、君臣和夫妇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关系。《周礼》之所以强调血缘差等的伦理秩序,是为了通过对伦理的强调,实现对统治秩序的保障,就是使“子孝于家,臣忠于国”。因此,在很大程度上,我们可以把《周礼》看作是,以伦理秩序话语表达的统治秩序理想。
那么从这个角度,是否可以说,后世统治者对家族内部差等关系的倡导,是一种对统治秩序进行保障的努力呢?我认为这是可以大胆假设的一个命题。因为中国的统治结构历来重视伦理的作用,就是相信伦理可以弥补制度约束的不足,让官僚们更加忠于职守,对皇帝效忠。而这种统治统治中倡导的伦理,与家庭中的伦理是一脉相承的,只是由于血缘关系,让家庭中的伦理更加具有直观性。通过对家族中血缘差等的强调,人们会习惯于对差等的认同乃至依赖,因而也可以在统治生活中尊奉同构的差等秩序。与西方社会相比,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,中国对伦理的依赖和西方对制度的依赖相映成趣。
在古代西方,例如罗马和日尔曼国家也存在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统治关系,但是西方封建制的经济性和义务对等性,很快代替了对血缘差等的依赖。他们似乎更加注重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官员违法,而对伦理教化的方法不抱什么希望,因此他们也没有利用血缘伦理作为统治伦理“内模仿”工具的必要。相反,西方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借鉴中国的文官制度,并发展其制度规范因素,形成了现代西方官僚体系的基础。中国的统治伦理,由于缺乏文化背景,而被西方“成功的”抛弃了。
而在中国,一方面,国家强调官员应当以子女之心爱戴和效忠君长,通过把血缘差等和统治差等进行同化解释来获得伦理教化的资源;另一方面,直接通过血缘纽带统治国家行政地区的制度,包括分封和立国等等制度,一直持续到朱棣成功夺取政权以后。这两条线索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,为什么国家对家族的一些法权和特权采取了优容的态度,也是血缘差等基础上的法律人格不平等长期合法存在的一个原因。可以说,主流伦理上对血缘差等基础上不平等的合理解释,以及法律对差等义务和特权的保护,都与统治伦理和统治秩序的维持关系紧密。
也许有人会说,到底是伦理影响了统治,还是统治导向影响了伦理,因果之间没有绝对分别的证据,我也承认这一点。因为法律、统治和伦理的内在要求,在建立和维持特定秩序方面是统一的,过多的进行纠缠于这个问题,很可能会陷入“鸡蛋和鸡”的泥潭。
当然,这种“鸡和鸡蛋”式的讨论并非绝无意义,在中国这样的讨论在统治和文化精英中进行了上千年――这就是关于“礼”和“法”的讨论。无论“礼法之争”的初创者认为,这两个东西是多么的水火不容,但是不久这种分野就在统治实践中消失了,“霸王道杂之”是西汉以后诸王朝的共同方略。
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,由于汉初诸子百家的互相融合,此后的儒家和法家都不在具有鲜明的分野。儒家在统治上的统治地位,使其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对“法”绝对排斥的态度,“礼法并用”成为儒者们心照不宣的共识。此时,所谓儒家和法家的争论焦点是:“礼”和“法”哪个是根本?儒家认为,“法”是工具,而且是一个次要的工具,主要的工具是“教化”,而且认为对那些“礼”和“法”冲突的情况下,“法”应该服从于“礼”的要求。例如“八议”,就是对“法”的一种突破和“修正”。但是法家则认为,“法”是治国的最高工具,任用教化是效率低下的方式,除了皇帝本人,任何人都应该服从“法”的治理。法家不同意因为“礼”,而对个别人进行优容,认为这是恤奸养恶的行为。例如,他们反对大赦等“法外施恩”的举措。
儒家和法家的论战,反映对“霸王道杂之”这一政策的不同侧重。从现代法制观念来看,法家更接近“法律的统治”的要求,但是却只是反映了其中实践理性的部分。他们眼中的法律,是君主驾驭百姓的工具,没有任何的价值理性包涵其中。而儒家则相反,他们认为价值是现在的,是优先于“法”的东西,而价值的集中体现就是“礼”。儒家反对不教而诛,认为“教化”是第一位的。虽然他们的争论已经随着中华法系的消沉而失去现实意义,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反观我们现在的法制。儒家质问法家:法能够彻底的解决社会问题吗?(法的功能局限)。法家反问儒家:教化可以迅速有效的建立秩序吗?(法的功能优势)。其中的轻重缓急如何处置,答案仍然蕴含在中国社会的后续进程之中。
旧文一篇,写于二十年前
在清华大学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
图片来源 unsplas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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